2024-12-01 22:27:15 88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本会设立云南省民族商会监事会。
云南省民族商会监事会职责
㈠云南省民族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不参与表决。
㈤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及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㈨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㈩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