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2:28:41 85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本会设立云南省民族商会常务理事会。
云南省民族商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㈠云南省民族商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商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㈢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㈤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审定商会的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㈨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㈩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会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