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1 22:29:52 11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民族商会章程》,本会设云南省民族商会理事会。
云南省民族商会理事会职责
㈠云南省民族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㈢决定会员的吸纳、奖、惩、除名;决定会长、副会长的选举和罢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㈤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下一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
㈥审定商会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㈦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㈧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㈨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由驻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秘书长。㈩本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