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5 00:12:02 云南省民族商会119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办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服务会员单位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单位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商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信息和临时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定期信息主要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各种工作报告、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⑵对本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⑶本商会的财务情况;
⑷本商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⑸本商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⑹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向本商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商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商会的持续责任,本商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商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商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
第六条 本商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商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⑴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⑵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⑶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任何会员单位或理事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商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商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商会向相关方向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商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相关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相关方公布,并报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本商会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商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商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方,并根据需要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商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商会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十六条 本商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商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本制度在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实施)
云南省民族商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