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17:12:21 云南省民族学会76405
昆办通〔2015〕9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5〕43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2011年底,省委、省政府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作出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即“农民进城”的重大决策。昆明市委、市政府着眼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把“农转城”工作放在“四化”同步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作为工作重点,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2012年以来,全市共完成统筹城乡转户104.7万人,2014年全市城镇化率达69.05%。转户群众在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五项权益的基础上,与城镇居民一道进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五大城镇保障体系,促进了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但部分地区出现的政策落实不足、工作方法偏差等问题,致使少数部门和群众对“农转城”工作产生了质疑和动摇。近四年的实践证明,我市“农转城”工作的开展符合中央、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切实结合昆明实际,为推进我市“四化”同步,城乡统筹发展做出了积极有益探索。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消除城乡二元差距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坚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全面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政策部署,继续坚持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顺应形势、调整思路、完善措施,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下“农转城”过渡融合工作。
二、强化政策衔接
按照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安排,要切实将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主动融入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去统筹谋划和推动,建立健全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积极做好“农转城”和户籍制度改革两项政策的对接和融合。按照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农民进城”工作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已转户进城群众权益保障的对接问题,落实好从2011年来已进城落户群众在农村和城镇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农业、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安排部署,依法保留转户进城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将落户进城群众纳入城镇住房、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平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对自愿且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群众,按照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办理落户手续,享受相关权益。对进城后不愿或不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群众,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在保留农村原有各项权益的同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明确来去自由
全面坚决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精神,落实好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本着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1年底以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要牵头抓好“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的落户工作。
四、改进工作方法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律,不再下达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指导性计划,完善以权益落实为主的考核方式,不对年度转户数和落户数量进行考核。让群众来去自由双向选择、自主户口登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落户条件。昆明市作为全省唯一特大型城市,要科学测算承载能力,严格执行主城积分落户,全面放开县城、乡镇落户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有序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重点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新生代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群众的落户问题,把城中村、城镇周边、工业园区周围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
五、保障权益落实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部门的对接,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农转城”与户籍改革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协同配套。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林业部门要牵头抓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保留、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大落实《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随迁子女入学手续和程序,保障进城农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创新培训方法,同时结合摸底培训人群和用工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全覆盖,切实做到“同城同保、同城同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好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相关政策,并简化申请条件和程序。加快宜良、东川两个全省统筹城乡试点建设,健全完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配套政策,加大对试点县区资金和项目支持,确保试点县区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六、创新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在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转移支付、用地指标挂钩、试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以及社会事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根据上位政策及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成长性较好的城镇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增加专项经费投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按照中央和省推广及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规定,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
七、突出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基层派出所、社保站等服务“窗口”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开展户籍改革政策、新形势下“农转城”政策、来去自由落户流程等内容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确保全面把握、准确解释、主动宣传政策、熟练办理业务。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公安基层派出所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通过专栏、专题、专刊等宣传方式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相关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政策,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和典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相关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市统筹城乡办要会同市统筹城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检查指导。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要组织市统筹城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适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干事、不担事和工作滞后、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