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5 16:17:30 云南省民族学会24605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设立并建设好云南滇中新区,对于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试验示范,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滇中新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聚集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区位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高、对外开放合作基础良好。
《批复》要求,云南滇中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现代特色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为支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云南桥头堡建设重要经济增长极、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
云南滇中新区建设重点任务有六个方面。一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城融合,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二是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对产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和科学引导,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培育特色优势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三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内联外通、安全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网,以及适应新区发展的能源保障、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四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构筑高原河湖湿地水网与山地生态绿网,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五是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创新开放模式,提升开放层次,拓宽开放领域,加强同南亚东南亚及印度洋周边地区的经贸、产业和人文交流合作,努力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产业集聚平台、开放合作平台和创新创业平台。六是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农民工市民化、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同步推进新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
文件全文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请示》(云政报〔2014〕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云南滇中新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聚集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云南滇中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高、对外开放合作基础良好。要把建设云南滇中新区作为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云南桥头堡建设重要经济增长极、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
二、云南滇中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现代特色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为支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以及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云南滇中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云南滇中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云南滇中新区,对于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试验示范,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云南滇中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