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商会 官方网站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2015-09-15 11:52:58 云南省民族学会42442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清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以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为总体目标,在全市着力构建市,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两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网格划分在空间上实现“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组织推动本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于2015年10月前将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可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单独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照年度监察计划的要求,对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指导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机制,在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施环境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案件实施联合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环保纠纷调处、环境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通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对监管区域和对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制。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45号)要求,制定完善环境保护法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机制、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好《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环保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环保执法工作人员问责规定》《昆明市环境资源检察人员问责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人员问责规定》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不查处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以罚代刑等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有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滇池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的责任,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常设联络员制度、紧急案件联合处置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机制、奖惩机制等,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机构,及时受理需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四)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快建立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等开展评价,确定其环境保护诚信、良好、警示、不良等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要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五)推进企业信息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社会公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公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完善年度质量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日常监督性监察和各类专项监察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环境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加大信息公开,畅通公众表达渠道;要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及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银行、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要按月公开重点环境投诉案件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邀请、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实现执法过程全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六)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地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于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全面开展清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部门开展具体执法和整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组织专项督查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抽查,对清理不全面、不准确的地区进行通报,责令重新清理;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七)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函〔2015〕1号)确定的6大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各地要精心组织,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与发改、工信、监察、安监、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联动,互通信息,按照统一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做到排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同时,围绕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排查整治结果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八)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铁拳治污,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要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其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同级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监测、运维等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予以追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按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精神,建立健全环保机关、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九)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处置。提升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坚持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规范加强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文件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各相关单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强化环境执法后督察。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整改台账和督办整改销案制度,实施执法后督察。把重点违法案件作为后督察重点,制定方案,列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着力解决环境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整改或处罚、整改执行不到位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久拖不决的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切实防止污染反弹。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供电局

(十一)全面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全市30%以上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四、明确主体责任,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十二)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围绕争当全省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工作目标,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7月中旬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构建领导干部环境指标考核体系,并在政绩考核中加大权重指标。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审计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约谈等手段的运用,更好的履行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守法。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环境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建设项目邀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继续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建设单位在报批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从环保角度提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管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执法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在全市生态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推行综合执法。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的廉洁教育。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十六)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环境执法、监测能力保障。要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用车,科学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互联网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云南通-云南省民族商会官方网站 云南民族旅游网-《环球游报》 大理崇圣寺三塔景区官方网站 | 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大理旅游网-大理旅游集团官网 昆明旭坤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蝴蝶泉国家4A级旅游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