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4 11:21:56 云南省民族学会25967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9日开庭审理文山州国土局原局长何知平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这名处级官员被控索贿2000余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亿多元。
何知平,男,1956年11月生,大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曾任文山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文山州地质矿产局局长,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等职。何知平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后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交由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何知平犯受贿罪。2001年到2013年期间,何知平先后利用其担任文山州地质矿产局局长,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土地、房产相关项目开发的谢某、陶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请托,在土地出让、土地整理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了上述人员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69万元。何知平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以借为名、“零付款”认购房屋后转卖等方式,先后向胡某、唐某、华某、周某等人索取人民币共计2057.42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22.518万元的房产一套。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何知平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亿多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认为,何知平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庭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何知平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无异议,但对受贿的金额提出了异议并进行辩护。控辩双方针对何知平是否构成索贿、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如何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