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4 11:15:52 云南省民族学会24167
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消息,近年来,云南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通过谈话函询提醒机制的实施,增强干部的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并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落实。
念好“紧箍咒”。把廉政谈话工作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时对干部“咬耳朵”、“扯袖子”,常教育、常监督、常提醒,有效强化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提升“抓早抓小”效果。及时排查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规演变成违纪、失误发展成失足,将腐败遏制在未发、初起状态。同时,注重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个性化、温情式的谈心活动,早打招呼、早提醒,营造了一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氛围,增强了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今年以来,云南省纪委对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经初核,对情节轻微问题采取适当处理483件,组织处理233人,对反映失实的1074件予以澄清。
扎紧“铁篱笆”。为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近日,云南省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谈话函询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谈话函询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对于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党组织采取谈话、发函要求说明情况等方式了解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相关材料经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后,报上级纪委审查。谈话函询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此外,谈话函询对象还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