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7 16:36:49 玉溪市人民政府3703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介服务机构库是指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比选、遴选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拟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采用BOT、BT模式等政府融资资金;
(七)国际组织定向或不定向捐助资金;
(八)其他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等;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市场调控、随机抽取、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服务时,必须在中介服务机构库中抽取选用。
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建立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玉溪市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协调。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需求情况,拟定行业建库的要求、标准和数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上报的中介需求情况,确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需求目录。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目录包括:
(一)节能评估报告、方案编制机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编制机构;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竣工验收机构;
(五)规划编制机构;
(六)抗震设防、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检测检验咨询机构;
(七)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人防工程施工图编制机构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八)勘察机构;
(九)房屋测绘机构;
(十)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资产评估、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审计、工程决(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机构;
(十二)预算及财政评审编制机构;
(十三)工程监理机构;
(十四)其他依法成立并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具体产生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配合,制定招标方案;
(二)发布信息。由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三)招标评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审公示。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拟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中标名单,并按规定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入库管理。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第十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中介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部门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五)入库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相关材料;
(六)入库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提交年检资料备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抽取选用;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抽取场所并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对中介服务机构抽取选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选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按照轮流选用的原则进行,在同一轮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有且只有一次选用机会。(即: 如本次需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库有5家,本次随机抽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A,则下一次随机抽取时A不再参加抽取,参加抽取的为B、C、D、E 4家,直到5家中介服务机构均开展了服务工作,再进行新一轮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入库中介机构的抽取选用采取竞争性谈判法或二次平衡询价法。
(一)估算中介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法抽取选用中介服务机构。
1.业主或委托单位在中介服务机构库内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业主或委托单位从所筛选出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择3家中介服务机构,再由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从所筛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2家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竞争性谈判;
2.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发函通知参加谈判中介服务机构,告知项目投资概算、工期要求、估算中介服务费用等要求,参加谈判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要求报价回函;
3.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各响应中介服务机构最低报价或市场参考价,再次发函通知参加谈判中介服务机构报价回函,并在响应同等条件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选用中介服务机构,按抽取先后顺序结果依次排序第一、第二、第三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4.签订服务合同。
(二)投资估算中介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采取二次平衡询价法抽取选用中介服务机构。
1.业主或委托单位在中介服务机构库内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随机抽取出不低于7家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发函通知被抽取中介服务机构,告知项目投资概算、工期要求、估算中介服务费用等要求;
2.被抽取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要求响应报价回函,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各响应中介服务机构报价自动计算出平衡价或市场参考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再次发函通知响应中介服务机构;
3.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发函要求响应报价回函,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在响应同等条件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选用中介服务机构,按抽取先后顺序结果依次排序第一、第二、第三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4.签订服务合同。
(三)估算中介服务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或委托单位可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法或二次平衡询价法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少于五家、七家,中介服务机构库中少数类别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时,以实际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为准。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推荐第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为业主或委托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若第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放弃,在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中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抽取选用工作完成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媒体公示抽取选用结果。
第十八条 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或委托单位将服务合同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发《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证明书》交业主或委托单位。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证明书》进行资金拨付和决(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库内中介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或因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由业主或委托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组织招标,其招投标工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日常抽查和年度考核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
市监察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抽取选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入库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组织招标入库。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需求数量不足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依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需求数量适时招标补充入库。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业主或委托单位应填写《玉溪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库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玉溪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库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放、收集、统计和保存,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依据。
《玉溪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库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表》分值按百分制计算,入库期内,该服务项目的业主或委托单位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加下一轮抽取。
第二十三条 入库中介服务实行综合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入库有效期满,综合评价考核平均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考核排名前五分之三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优先进入下一期中介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委托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在抽取选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入库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期中介机构服务资格,并记入《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不良信用记录》。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3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机会或不能履行服务委托合同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完全或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或委托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与中介服务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履行委托合同时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资料的;
(五)入库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的;
(七)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委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选用入库中介服务机构而擅自选用库外中介服务机构的;
(二)非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抽取选用工作的;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在中介服务机构招标选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在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并签订合同的,合同期内执行原合同,合同期满,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红塔区政府、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
各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