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会章程
(2015年11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会,是大理州全性的由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以下简称“民族企业”)共同自愿发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维护大理州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大理州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大理州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理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辖区内
第五条 本商会的驻所是: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巍山路2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1) 积极协调大理州民族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开拓业务,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增进云南省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云南民族企业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供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大理民族企业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
(3)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表彰对大理州民族经济、社会稳定、社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
⑷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举办会员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活动和经验交流;
⑸ 向会员介绍国内外企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环境以及国内外企业发展的信息动态。为国内外相关企业与会员之间提供咨询和联络服务,指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⑹ 组织本商会会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和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发掘、宣传优秀会员典型。加强会员与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发动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全省性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回馈社会;
⑺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员主体为民族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5%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护本商会章程,赞成本商会宗旨;
⑵有加入本商会的强烈意愿,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⑶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由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⑴提交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直接吸收为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⑴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商会的各种活动;
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缴纳会费;
⑸向本商会反映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本会将予以公开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本会有权给予除名:
(1)1年不交纳会费;
(2)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冒用本会【“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商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选举和罢免监事;
⑷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⑸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⑺决定终止事宜;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或理事会提议,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3)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1)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⑷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⑼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⑽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⑾审定商会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
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提前7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理事会成员,理事1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会有权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需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有权终止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和罢免副会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5)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6)召集理事会议及日常工作会议;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2)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出具财务情况说明。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