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01:08:35云南省民族商会48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云南省民族商会
本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Nationalities Chamber of Commerce,文缩写为:YN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云南省民族商会,是云南全省性的由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以下简称“民族企业”)共同自愿发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云南省民族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维护云南省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云南省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云南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商会的驻所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协调云南省民族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开拓业务,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促进云南省民族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云南民族企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供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云南民族企业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表彰对云南省民族经济、社会稳定、社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
(四)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内外商团、社团之间的交流活动。举办会员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五)向会员介绍国内外企业发展方向、投资环境以及国内外企业发展的信息动态。为国内外相关企业与会员提供咨询、联络服务,指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六)组织本商会会员参与专业培训学习,并开展座谈调研走访等工作,组织本商会会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和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并发掘、宣传优秀会员。加强会员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回馈社会。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经各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守法经营,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商会会员处审查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相关材料,退会即失去会员资格,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本会将予以公开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下一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
(十)审定商会会费、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在商会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与工作经验。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主持工作。
(六)会长为本会的发展做出历史性的巨大贡献者。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生效即就职。
(一)选举结果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即刻生效并报云南省民政厅备案。
(二)新当选会长在就职仪式上宣誓并发表就职演说。
(三)会长当选后由选举委员会颁发证书,证书由选举委员会代表签字。
(四)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由新当选的会长签字及颁发证书。
(五)理事由新当选的第一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及颁发证书。
(六)所有证书均加盖本商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批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和行为。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审核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本商会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六条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监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民族、专业、行业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业务范围设立经济实体,开展适当的经营活动,经济实体全称为“云南民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由时任本商会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由第三届理事会会长现金捐赠实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12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6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0800元/年。
(四)会长单位:¥120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商会的实体机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方可开展经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商会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及抵押贷款。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五条 商会会徽由“云南民族”的汉语拼音缩写“YM”变形为梅花圆形图案,简洁易记,象征云南民族;花蕊由“Y”字母歪曲变形组成,象征云南;花心为铜钱,象征商业和经济,底色为深蓝专色,体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徽由云南省民族商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会员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民族商会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大会会场、商会办公驻地和其他开展商会活动的地方可以使用;商会会员证书、会员名片、工作人员证件、信笺、信封、档案盒、资料盒、办公用品等一切相关宣传物品必须加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6日云南省民族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