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7 11:05:45 亿邦动力网25118
政策一直是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适宜的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告》具体内容包含以下两点:
一、 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公告》同时指出,海关若对上述运输单抱有疑问,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据悉,本公告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