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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

2015-11-09 08:30:36 云南省民族学会187348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推进社会建设,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的作用,现就我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现状。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全省社会组织发展成效明显,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法规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够、监管力量薄弱,社会组织还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政社不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

(二)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降低管理服务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增强社会自律,增进社会协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创新群众工作方式和载体,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作出积极贡献。

(四)基本原则。坚持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以发展为主线,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坚持政社分开、依法自治。加快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实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步伐,强化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提高独立运作水平。

(五)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成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形成法规政策健全、监管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构建参与广泛、资源整合、协调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组织工作体制,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承接者、社会政策重要执行者、社会道德自觉践行者、社会和谐稳定生力军。

三、培育发展重点

(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加快构建多样化、多层次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体系,推动扶贫、救灾、教育、卫生、救助、养老、环保、文化等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政府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除发生重特大灾害外,不再参与社会募捐。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及财政税收扶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公益慈善组织扶持孵化基地。制定云南省慈善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公益慈善项目库,为国际国内知名度高、实力强的公益慈善组织入驻云南、项目落地和合作交流提供便利。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打造廉洁透明慈善,提升公益慈善品牌创新能力和公益慈善项目运作水平,全面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

(七)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重点培育和发展服务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产业、招商引资、助推经济的作用。

(八)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城镇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老年协会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全面提升服务管理能力。鼓励城乡社区文体娱乐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娱乐、文化、体育等活动,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发挥其团结社区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作用。

(九)科技文化类社会组织。鼓励成立基础科学研究基金会,加大对民办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院所)和科技协会的扶持力度,通过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专利)转让、科技项目实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快提升我省科技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推进理论创新,培育发展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加大文化产业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推进文化与旅游、资本、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型产业。

四、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十)深化改革登记体制。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降低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减至1万元;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会员数可降至20个以上。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放宽限制条件。下放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研究制定云南省外国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试点外国商会登记。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鼓励降低运行成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按照不同基金规模及实际支出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减少审批备案事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阶段审批;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可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民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

(十一)创新管理体制。推进政社分开。分类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脱钩。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的各项规定,规范离退休公务员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改进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前的审查,指导其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年检初审,协查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等事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职责。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登记备案、年检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机制。省、市、县三级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制订扶持发展专项规划。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凡是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优先享受;凡是省级政府税政权限内的税收政策一律实行倾斜,允许减免的一律减免。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认定时间由每年办理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办理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办理。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社会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老年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鼓励企业捐赠公益慈善事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十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梳理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凡是社会组织能够办的事项要能转尽转,逐步将政府不应行使和可由社会组织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以适当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

(十四)建立购买服务制度。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和年度购买服务目录。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准入、资产项目评估、检验检测、等级评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纳入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的作用,对社会组织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和有序流动、人员招聘、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具体措施。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从业人员养老年金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十六)保障民主参与权益。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在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建立重大决策征询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制度,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管理措施之前,采取调研、咨询、听证等形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和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多元化监督渠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自律建设、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网络募捐、活动合作、评比表彰、不动产捐赠等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规范信息公开内容要素,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退出制度。优化年度检查制度,提高年度检查效能。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增强评估功效。

(十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等级评估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投资、合作及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的监管。

(二十)完善自律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诚信原则,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推行服务承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坚持非营利原则,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滥用善款的行为。完善社会组织自律监督体系,健全防治“小金库”、乱收费、乱评比等长效机制。

(二十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意识,发挥理性反映企业、群众诉求平台优势,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踊跃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逐步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配合参与政府公共管理,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与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三)加强登记管理力量。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民政登记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力量,保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加强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依托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方式,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健全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保证监督、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五)健全法规政策。围绕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立法工作调研,加快制定出台《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规体系。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鼓励做好事做善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加强政策过渡期间的管理。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外,要本着积极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在2015年底前,完成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过渡期内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履行职责,并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平稳过渡。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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