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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04-23 17:22:52 云南省民族商会13

云南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委(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3年4月23日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指对民贸民品企业获得的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最高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配套、地方支持”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省财政厅根据政策事前评估情况配套省级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各地申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总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贴息资金拨付。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按照国家民委有关规定,组织申报民贸民品企业;负责将省级配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贴息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负责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指导辖区内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并做好资金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八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民贸民品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民贸民品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结合经办银行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法”申请,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上年度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的2.88%申请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低于2.8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申请财政贴息。申请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贴息金额=上年度该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2.88%(低于2.8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天数/360。其中,贴息天数为上年度该笔贷款放款日至12月20日(含);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贴息滚动至次年计算。

实际贴息金额按照因素法分配后确定,详见第十四条。贴息天数须与经办银行贷款利息计提天数一致。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分段还款和提前还款情况参照利息计息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汇总全省情况,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1)、《 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用于申报民贸民品贷款中央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有关要求,逐级提交资金申报材料:

(一)民贸企业填写《年度民族贸易企业资质审核表》(详见附件3),民品企业填写《 年度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表》(详见附件4),连同《 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计息单、贷款用途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于3月15日前出具资质审核意见。

(二)州(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汇总辖内《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6),联合州(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数据进行汇总并初审,确保贴息数据和总结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于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民族宗教委,并抄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三)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于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四)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审核结果同步在三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确定的贴息审核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民委汇总各省提供的基础数据分配中央贴息资金,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下达当年中央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及时将中央贴息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至相关企业,并抄送省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第十五条 中央贴息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需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和贴息资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须明确单户企业享受财政贴息金额,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因素法以各地申请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等为分配因素,通过分档系数和民族地区系数加以调节。中央和省级贴息资金根据下述测算公式分别测算:

某地区贴息资金=该地区基础因素得分×分档系数×民族地区系数/∑(各地区基础因素得分×分档系数×民族地区系数)×贴息资金总额。

某地区基础因素得分=该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占全省比重×40%+该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占全省比重×60%。

某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该地区本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天数/360)。

某企业实际获得贴息资金=该地区获得贴息资金规模/该地区申报贴息资金规模×该企业申报贴息资金金额(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分档系数和民族地区系数详见附件7。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要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有效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权责一体、管理同步。

第十七条 省民族宗教委要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州(市)、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州(市)、省级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管理,联合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贴息资金专项用于与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民贸民品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族宗教、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是否延续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文霞录入:李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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