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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 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

2015-10-21 16:59:21 云南省民族学会39746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

云发〔2009〕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作出“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省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云南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各族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提出“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的战略目标,出台一系列加强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率先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率先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率先实行“三免费”义务教育,率先提出并实现25个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大力推进兴边富民等一系列扶持发展工程,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全省保持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族群众生活不断改善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因族制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必须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必须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问题,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必须把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的关键,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必须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二)新时期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发展不足、发展不平衡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省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部分群众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十分艰巨;民族问题与复杂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隐患趋于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新时期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云南加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思路,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实行更大的优惠政策,投入更多的资金,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权益。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新时期云南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平等为原则、发展为根本、人才为关键、团结为基础,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以实施兴边富民等六大工程为重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维护边疆安宁、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云南的目标。

(五)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共同进步。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制定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缩小发展差距,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维护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把提高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各族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进步。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梯次推进。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重点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特困民族和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拓宽增收致富渠道,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

——坚持自力更生,强化政策支持。坚持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支援、社会帮扶、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民族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规模,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民族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机制更加健全,少数民族人才比例与其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基本相适应,结构更趋合理。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

三、突出重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七)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县及县以下和财力不能自给的民族自治州配套资金。提高民族地区城镇化水平,大力发展特色集镇。到2015年,实现到村公路通畅、村村通电并城乡同网同价、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安全饮用水、有学上、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抗震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有沼气等清洁能源。

(八)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优先发展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农村二三产业、生物能源产业、乡村旅游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育民族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给予信贷支持,推进农业产业化,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

(九)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切入点,对确定为自然保护区和因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造成财政减收、增支以及影响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和专项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偿并提高补偿标准。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支持。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切实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群众的生产生活高于原来的水平。

(十)着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省做规划、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项目到村、扶持到户”的原则,加大省、州(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强化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直接扶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现在到2015年,重点做好六项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实施兴边富民扶持发展工程。制定和实施兴边富民扶持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金,每年建设一批兴边富民示范村,重点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社会事业,使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成果,制定和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加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力度,创造条件,对一些民族乡扶贫开发实行整乡推进。增加专项资金,强化资金整合,对已达标的村给予继续扶持;对未达标的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攻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实施特困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制定和实施扶持特困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以景颇、佤、拉祜、傈僳等特困民族聚居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实施整村推进,整合扶贫、支农、民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资金,加大安居温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力度,使特困民族聚居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实施散居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制定和实施扶持散居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以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到30%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为重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扶贫开发整乡、整村推进力度。对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整乡推进给予优先安排,对小城镇建设、特色产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力争到“十二五”末,使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

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制定和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经费,为我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各设计一套具有民族传统风格和民族建筑元素的现代生活民居图册,采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等方式,在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易地搬迁、抗震保安、民房改造过程中进行推广,使每个世居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本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及时代特征的村寨,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民族地区科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加强民族地区劳动力培训,大力培养致富带头人、当家理财人、文化传承人等实用乡土人才;扫除少数民族青壮年文盲,强化成人职业教育和科技培训。

(十一)优先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坚持不懈抓好基础教育,优化资源,集中办学,在民族地区增办一批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继续办好省定41所民族中小学校和33所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在没有民族中小学的县级中小学开办民族班。对省定41所民族中小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编制、生均公用经费和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增加和提高;把云南民族中学扩建为一级一等完中。在云南师范大学附中增办民族班。进一步加强“双语”教育,把“双语”教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开办一批“双语”幼儿园,对“双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把云南民族大学建成“双语”人才培养基地。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农村贫困家庭以及城市低保户子女实施免费教育并给予生活补助。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把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工程纳入省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使其成为在校生 8 000 人以上的民族职业教育示范基地。

积极发展民族高等教育。继续对农村、边境地区和在校生比例低的少数民族实行加分照顾政策。省内各高等院校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需要,划出一定比例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加快云南民族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并按本、专科院校生均标准核拨经费。办好特有民族大专班,开办特有民族本科班,实行免学费政策并给予生活补助。力争到2015年,实现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当。

(十二)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出版、语言文字、报刊等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扶持力度,促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

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争取国家支持,增设少数民族语广播电视卫星频道,扩大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译制语种和覆盖面,设立云南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译制中心和8个边境州市分中心。分民族建设我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博物馆,在云南民族博物馆实施云南民族文化宫建设工程,使之成为我省收藏、保护和研究开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的重要场所和基地。

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力度。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普查和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重要遗址、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技艺的保护和研究开发,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实施民族文化精品战略,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寨,培养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

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省财政对省级民族类重点刊物、重要网站和编撰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向基层民族地区免费赠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

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锦标赛。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和项目挖掘推广,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对获奖运动员按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十三)扎实推进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个人参合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卫生设施建设,安排相应的医疗设备、药品补助等业务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建立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制定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健全民族医药服务体系,扶持一批民族生物制药产业,建设一批民族医药医院。

(十四)稳步提升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扩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边境地区、藏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特困民族和民族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边境沿线行政村生活困难,但因守土固边而不能易地搬迁的少数民族群体,实行专项补助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县中等水平。

(十五)拓展民族地区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加大边境贸易区和口岸建设力度,完善边贸政策,充分发挥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地缘优势,以及边民同族同源、语言文化相近的文化优势,推动边境地区与相邻国家地区之间相互开放市场,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加强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健全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和完善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事务管理、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数民族丧葬管理、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和完善符合云南省情的民族法制体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十八)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优先选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不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领导班子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来源,在全省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和定向招录等措施。要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十九)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按照“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范围,纳入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纳入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支持民族地区举办民族节庆活动,提高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补助标准。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要加强民族团结示范点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民族类宣传媒体的扶持力度,创办《今日民族》中小学版,对广大中小学生进行民族知识普及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二十)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化解工作,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既要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又要防止由于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使个体问题发展成群体问题,使一般性的群体事件发展成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坚决打击各种渗透、破坏、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统一、边疆安宁。

(二十一)健全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量化管理、经费保障,确保民族团结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民族类学会的支持和指导,发挥其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作用。要定期进行民族团结工作形势研判,认真开展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断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预案,努力把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十二)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不断规范和保障少数民族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和管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三)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做好包括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宗教界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少数民族英雄模范代表和少数民族在社会各界的代表等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学习、参观、慰问等工作机制,关心和解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学习、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保障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收入群体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强化措施,确保云南民族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十四)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在研究问题、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的过程中,都要从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出发,充分听取和征求民族工作部门意见,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的实际。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在民族地区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十五)加大投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补助系数应当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对民族自治地方55个贫困县还要适当提高。上级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和给予倾斜。

确保民族专项资金的逐年增加。从2010年起,在确保原有边境民族工作经费、民族事务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地区企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电脑农业推广专项经费财政投入不变的基础上,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机动金、散居民族工作经费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在民族工作部门设立省级25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民族文物、古籍的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口传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各州(市)、县(市、区)要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二十六)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能力和调控能力。全省16个州(市)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设立民族事务局,其他县(市、区)也应在政府组成部门中保留民族工作机构。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注重从民族工作部门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当好参谋助手,不断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七)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推动民族理论应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创新发展。要密切关注国际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省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动权。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我省各项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族工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党委、政府,作为实行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定期通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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