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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决定

2015-09-25 15:58:56 云南省民族学会31610

保山、红河、普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丽江、怒江、迪庆、临沧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精神和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较少民族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重大意义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作为促进科学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年)》,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助我省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等7个民族加快发展。通过2006年至2010年的集中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17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全部实现了“四通五有三达到”的目标[即通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学校、有卫生室(所)、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人均粮食占有量、人均纯收入、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国家扶贫开发纲要和“两基”攻坚计划提出的要求],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产业发展初见成效,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扶持发展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出台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扶持范围扩大至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民族,按此标准,我省原有的7个人口较少民族和景颇族共8个民族列入扶持范围。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多方面原因,云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底子薄、起点低,虽然经过了“十一五”期间的集中扶持,但与全国、全省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依然较低,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薄弱,产业发展偏慢,群众增收较为困难,社会事业总体滞后,发展差距较大,仍然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继续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8个人口较少民族实现脱贫发展,就意味着全省1/3的世居少数民族实现了脱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对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实施“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投入,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迈上新台阶

“十二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的战略目标,以加快脱贫发展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首要任务,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为重点,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劳动者素质提高为支撑,进一步优化政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本实现“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的目标。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信息,通清洁能源;有安全饮用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地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和农资放心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一半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一半的人口较少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省平均以上水平,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民生保障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自然村通公路、农村安全饮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建制村通宽带、通电、自然村通电话、通清洁能源、卫生厕所建设,以及中低产田地、中低产林、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特色小镇建设等项目。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打牢群众增收基础。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重点实施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特色经济林、标准化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乡(镇)农贸市场、农家超市、农资放心店建设,支持非公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扶贫开发,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整乡综合扶持、深度贫困自然村脱贫发展、独龙族整族帮扶等项目。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双语教育力度,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特有民族本科及大中专班适当提高人口较少民族招录比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改善村卫生室条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先覆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四)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民族文化。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重点实施通广播电视、综合文化室、农家书屋、民族文化传承示范点、民族特色村寨、民族博物馆、公共体育文化活动场地建设和民族文物古籍保护等项目。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按照“立足当前改变一代人,着眼长远培养一代人”的思路,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重点实施干部、教师、卫生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纪人、当家理财人、民族文化传承人和妇女儿童健康知识培训等项目。

(六)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探索建立军地、警民、各民族间团结共建机制,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村“两委”办公及村民议事场所条件,加快建立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抓规划、州(市)负总责、县抓落实、项目到村、扶持到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求,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各尽其责,各记其功”的要求,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纳入本部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到位。省级财政要增加专项投入和资金配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州(市)政府要切实负起总责,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实现规划目标。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政策、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村到户。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好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与建设。

(二)制定规划,保障发展。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和省扶贫办要按照国务院《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编制《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扶持任务较重的州(市)、县(市、区)要认真编制本地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并以建制村为基本扶持单位,编制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口帮扶机制,继续抓好上海对口帮扶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取得实效。省政府督查室每年要对本决定和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和省扶贫办要负责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并做好相关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意义,宣传扶持成效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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