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4 14:50:46 云南省民族学会45527
由于历史原因,红河县内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均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个别场所且存在多头开户现象,给财务监督管理造成很大隐患。今年以来,红河县民宗局根据《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红民宗明电〔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多项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
一是召开信教群众座谈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
二是召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动员会,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第7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宗教界广泛宣传开立宗教活动场所银行账户的重要性。
三是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为各场所出具办理机构代码证及刻章手续证明,耐心细致地讲解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办事程序。
四是与县信用联社沟通,希望尽量减免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费用,简化办事程序。
五是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结合“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考核指标,对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一票否决。
六是要求各场所按季度上报财务收支报表,定期在各场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多层次进行财务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