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1 11:51:00 云南省民族学会26334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竭动力,积极探索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服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地区差异进一步缩小,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基本实现法律援助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和“应援尽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省司法厅负责)
(五)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以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省司法厅负责)
(六)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援助工作力度。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体系,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七)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构建贫困少数民族、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及贫困教师、学生等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贫弱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搭建“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等公共法律教育平台,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制度,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省司法厅负责)
三、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网络
(八)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妇联等所设站点,健全一镇(街道)一站(工作站)、一村(社区)一点(便民服务点)、一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一员(联络员)工作机制;健全监狱、看守所、强戒所工作站,军人军属工作站,大、中、小学校工作站点,农民工工作站点,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实现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省司法厅负责)
(九)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对所有来访(电、信)人员一律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诉讼代理(辩护)、非诉讼代理、代写法律文书、诉讼指引等服务方式,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拓宽申请渠道,发挥工作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点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完善军人军属服务网络,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十)构建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提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拓展热线服务功能,积极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热线咨询满足法律服务需求。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12348”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拓宽自助申请服务渠道,按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积极推进“远程法律援助进家庭”、网络电视终端“法律援助户户通”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实现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解决边疆、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让困难群众同等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十一)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细化受理、审查、指派等服务流程,完善受理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优化受理审查方式,缩短受理审查期限;完善和规范案件指派方式,合理指派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大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力度,鼓励每个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案件比例。推行点援制,由受援人根据自身意愿和援助人员业务专长选择承办人员,确保服务优质高效。(省司法厅负责)
(十二)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增强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援助服务。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援助。制定法律援助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规范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行为,严格实行涉及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重特大民事、行政案件等由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专业律师承办,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研究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省司法厅负责)
(十三)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等机制,综合运用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控、结案专家质量评估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措施,强化全程监管。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通过探索案件办理质量包保、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等,不断创新指派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案件评查办法、“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逐步推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建立精细化考核监管机制,在加大援务公开力度的基础上,重点量化回访、听庭、评查等质量监管指标,督促承办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和业绩统计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运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推动其自觉履行援助义务。建立承办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诚信服务记录制度及退出机制,细化惩戒处罚依据,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和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
五、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十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办案补贴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社会化机制,鼓励社会捐赠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州、市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建设服务窗口(服务大厅),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工作站点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信息对接平台,逐步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查、文书传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十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实施好法律援助基层业务骨干3年轮训计划和边境地区人才扶持工程,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建立服务补偿机制,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人员,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项目,探索通过聘任、购买公益岗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细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准入制度,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九)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