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7 15:50:05 云南省人民政府50381
关于公开征求《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
市民化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云南省委九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采纳省级相关部门、各州市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城乡统筹办牵头草拟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文稿后按程序送审和发布。请您在2015年7月5日之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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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2011年底,省委、省政府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作出了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即“农民进城”的战略决策,先后制定出台了《意见》、《实施办法》、《政策解答》、《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分区域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分群体自愿转户、分阶段有序推进的措施,让转户群众“兼有两个身份、同享城乡待遇”,盖上“城乡两床被子”、穿上“城乡十件衣服”,在保留他们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五项权益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和城镇居民一道进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五大城镇保障体系,给自愿转户群众权益保障作“加法”、不作“减法”,满足他们保留退路的愿望,增强他们进城发展的资本,让他们愿进来、留得住、能发展。这些政策措施,是各省区市中最优惠的。截至目前,全省城乡统筹转户总数达595万人,全省城镇户籍人口达到1349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2011年底的16.5%上升到目前的29%,提高了12.5个百分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11年的36.8%上升到2014年的41.73%,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转户居民年新增带动消费达150亿元、年增加产值100亿元左右,土地流转、林权流转、土地集中分别达710万亩、210万亩、450万亩,全省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对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推动作用和综合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近四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符合中央精神和相关法规,切合云南实际,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保留农村权益、享有城镇保障以及分区域放宽落户条件等政策创新为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西部地区人口大省以相对较低成本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全国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出台和全面推进进行了积极探索。全省上下要深刻认识到,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一项在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目前在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有偏差、政策落实有差距、工作方法待改进、权益保障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省上下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和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就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在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先后研究出台的云政办发〔2013〕104号和云办通〔2014〕17号等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以科学态度和担当精神,继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不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动融入国家户改政策
为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从有利于我省和国家相关政策对接,有利于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有利于在国家政策框架下保护和落实好进城群众各项权益的角度出发,下步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将摆在国家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去统筹谋划和推动,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好进城落户群众在农村和城镇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重点工作是妥善解决已转户进城群众权益保障的对接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我省农民进城工作相关政策,积极搞好农民进城和户改两项政策的对接和融合,落实好2011年底以来“农转城”居民在农村和城镇的各项合法权益;今后自愿在城镇落户的群众,按照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户改政策规定的相关权益。
三、落实好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
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中明确的“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的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和实事求是、纠正偏差、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提高质量的原则,对2011年底以来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省公安厅要牵头做好“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的相关工作。
四、推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实现无缝对接
下步,要在国家户改政策和我省农民进城政策框架下,保障好进城落户群众在农村和城镇的各项合法权益。我省农民进城战略政策创新主要体现拥有城乡保障的“十件衣服”。其中“三件衣服”,即保留转户进城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经明确,农业、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即可;关于林权这件“衣服”,我省2010年就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已经权证化,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关于保留计划生育政策这件“衣服”,我省设置了5年的计划生育过渡期,并未承诺永久保留,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政策将逐步到期,卫生计生部门要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关于城镇的“五件衣服”,即转户进城群众享受城镇住房、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五项公共服务的问题,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已经明确,落户进城群众将统一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城后不愿意或不符合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只要办理居住证就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继续保留农村原有的各项权益。
五、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尊重群众意愿,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律,不得层层下达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指导性计划。要完善考核方式方法,不对年度转户和落户数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和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群众自由选择、自主户口登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落户条件。要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统筹考虑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外地居民落户需求,实施同等的落户政策,防止只重视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排斥外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现象。要坚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重点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民工、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新生代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群众的落户问题,把城中村、城边村、集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优先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县(市、区)、乡(镇)政府,基层社区、派出所要主动对进城进镇务工农民进行广泛宣讲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各项政策,使符合条件、自愿落户的农民群众能够及时落户进城,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待遇。
六、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各项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协同配套。农业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并同步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国土、住建部门要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教育、发改、财政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进城农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进城农民随迁子女在转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创新培训方法,着力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尽快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全覆盖,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全省转移接续办法;对符合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要积极指导帮助其按程序申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给尽给、一视同仁。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好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相关政策,并简化申请条件和程序。省国资委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省属企业的沟通衔接,提高省属企业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要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七、增强城镇吸纳人口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县城和集镇产业发展,引导产业项目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和集镇布局,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要强化滇中城市群内县城和集镇与中心城市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连接、产业分工协作联系,更好地发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服务中心城市、疏散中心城市功能、分散过度密集人口的作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县城和集镇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更多向县城和集镇配置,增强聚集要素的吸引力。严格落实将学校布局及校外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县城和集镇政府要不断改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吸纳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到中小城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创业活动,繁荣经济,创造就业。要有重点扶持和发展210个特色小镇,完善其农业转移人口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八、创新资金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逐年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劳动成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人口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集中做好对吸纳人口较多、成长性较好的骨干城市和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的支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按照中央和我省推广及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规定,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九、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倾斜支持
省政府参照国务院做法,建立了云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负责牵头协调和统筹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对接,把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放在国家推进“三个1亿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部署中去谋划、去推动,努力争取国家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转移支付、用地指标挂钩、试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以及社会事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特别是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财政部的支持,根据中央政策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增加专项经费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努力探索建立我省政府、企业及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强化农民进城权益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
十、深入宣传政策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组)干部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基层派出所、社保站等服务“窗口”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确保全面把握、准确解释、主动宣传政策,熟练办理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通过专栏、专题、专刊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民进城工作与户籍制度改革如何统筹推进,相关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如何落实,以及各地各部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和典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列入本地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相关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协调、督促抓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省城乡统筹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检查指导。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省城乡统筹办等有关单位,适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干事、不担事和工作滞后、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权益不落实引起群众误解、甚至侵害群众正当权益的情况出现。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