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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12-02 19:06:31 732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日。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民政部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定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对社会团体上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成立不满3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基本原则】年检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年检内容】社会团体年检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五)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年检程序】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

(二)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3月31日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四)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结论公告。

第七条【年检材料】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应当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年检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方式开展年检工作。

第九条【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合格情形】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或者已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第十一条【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三)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九)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或者创建示范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一票否决情形】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综合监管】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发现的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结论调整】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程序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年检整改】年检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社会团体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一)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

年检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授权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生效条款】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研究起草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议,听取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和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省级民政部门意见,并赴安徽、湖北、广东、四川、浙江等多个地方开展了调研,着重就《办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随后,在秉承延续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重点难点问题建议条款和《办法》讨论稿,并进一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地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代表座谈会,进行充分座谈论证,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年检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一是《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强调年检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三是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团体的实际需要,规定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为减轻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负担,《办法》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3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明确了年检的内容、程序、年检材料和年检方式。一是对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需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办法》明确,有相关规定的,根据规定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二是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三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从而整体规范了年检材料准备、接收和审查阶段的工作。(第五条至八条)

(三)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一是《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情形。二是在规范基本合格情形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三种严重情形,包括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为一票否决情形,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三是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或者已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明确和规范了年检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一是引入年检结论调整机制,《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程序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年检发现的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部门,明确年检结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三是增加结合年检结论的后续分类监管以及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五)规定了年检其他相关工作。一是《办法》规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二是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前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三是明确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执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相关附件原文件点击此链接下载查看)



责任编辑:汉贺红录入:汉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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