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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提案答复的函

2020-08-27 11:56:50 219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0-00457                        
  主题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8-27                           
  主 题 词 
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文     号 
民函〔2020〕615号                                  


民政部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提案答复的函

张克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提案》收悉。提案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指出了现阶段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级偏低、法律法规滞后、存在缺位和空白等问题。提案结合新时代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民政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充分加以研究和吸收。现答复如下: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律,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立法层级偏低且较为滞后,与新时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随着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的大量涌现,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面推开,现行法规制度缺位和空白问题更为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立法工作。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近年来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对规范和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201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该法明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方式和规则,对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民办学校区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理顺了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四是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推动红十字事业继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法律环境。五是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内涵,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营利组织(或者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六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业协会商会”等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七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每一编都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涵盖了社会组织法人类型、财产属性、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以及作用发挥等多个方面。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的法条有4条,直接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条有2条,直接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法条有11条,与非营利法人相关的法条有80多条,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多达83条。

在行政法规层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8月,民政部门户网站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类型、性质、法律地位、扶持政策;第二章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规范了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第四章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运行规则;第五章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第六章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七章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授权民政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部,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等配套政策制定。同时,做好社会组织法的立法研究论证,为全国人大启动相关立法打好基础。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20年8月25日

文章转载来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5902&mtype=

责任编辑:吴美秀录入:吴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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