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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转变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2019-10-12 11:43:27 534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9-00243                          
  主题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               
  发布日期  
2019-10-12
 主 题 词 
建议
  文      号 
民函〔2019〕809号                                  


民政部对“关于转变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郭乃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转变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网信办、教育部、财政部、司法部、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83万多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来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组织工作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参与治理作用发挥不够、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您所提建议非常重要,也很具有现实意义。

一、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方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于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发布,对加快法治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等作出明确部署和安排,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作出总体规划。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治理结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政部同时也在着手研究制定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推动直接登记政策落实。

对您提到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登记难问题,2018年3月,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联合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民政部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扶持和监管,始终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有关立法和政策创制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自身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联合发展改革委等40个部门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启动慈善捐赠失信专项治理。推动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推进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清朗空间。

三、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方面

近年来,围绕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方面,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02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等。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近年来开展了五项具体工作。一是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落地。明确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鼓励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积极探索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要求。2016年3月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截至2018年底,财政部、原文化部、审计署、民航局、中国残联等43个中央部门编制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北京、天津、辽宁、河南等10多个省份完成省级分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在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方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服务、养老、文化、交通运输、青少年社会工作等领域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二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连续8年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累计投入约14.3亿元,直接受益群众约1300万人,主要涉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救灾、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社区服务、专业社工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帮助社会组织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此外,地方财政也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三是推动高校设立社会组织相关专业。支持高校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依法自主设置社会工作、社会学等本科专业,培养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发布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学等专业在内的社会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等各方面要求,引导高校提高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四是加强社会组织正面宣传。结合脱贫攻坚等重大主题宣传,采用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兴互联网手段,大力宣传报道优秀社会组织典型,反映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对外联络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五是加强非法社会组织清理整顿。结合“诚信万里行”等主题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规范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甄别能力,为合法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清朗空间。

下一步,民政部将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出发,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抓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三是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四是加强与中央网信办、教育部、财政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协同发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引导,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9月17日

文章转载来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5694&mtype=

责任编辑:吴美秀录入:吴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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