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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2018-09-04 11:28:12 133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9-00800                    
  主题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8-09-04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提案                       
   文      号
民函〔2018〕680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张震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吸纳。经商中央组织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强化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协同发力”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贯彻《意见》精神,近几年来,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大连、宁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将社会组织工作列入了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中,注重了解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内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督促各地区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协同发力,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建立中央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在地方层面,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湖南、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青岛、厦门、宁波等地建立了由党委常委(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协调机制。河南、山东、云南、青海等省份建立了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组长的工作机制。北京、天津、河北等省份依托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联系会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工作,青岛、威海等在市县层面已建立起社会组织工作领导机制。

同时,为了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职责,我部组织实施了“上门工程”,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数量较大的教育部、文化部、社会科学院、中国文联、中国科协等业务主管单位主动上门座谈,实现了全国性社会组织100多个业务主管单位和59个涉外社会组织全覆盖,运用“说”、“听”、“看”、“谈”四种方法,统一思想认识,推动了问题整改,落实部门扶持和监管责任。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推动有关地方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继续实施“上门工程”,加强同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协同发力,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出台社会组织支持细则,激发其公共服务活力”问题

近年来,民政部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围绕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完善人才培养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方面,出台或单独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重点包括《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2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35号)、民政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发〔2017〕77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等。

此外,从2012年起,财政部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项目执行6年来,共立项2654个,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1.9亿元,带动社会配套资金约8亿元。大部分省份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在指导和督促各级民政部门落实好各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的同时,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三、关于“落实人才政策,明确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绩效考核办法”问题

《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民政部制定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联合中国科协印发了《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科协发外字〔2016〕31号)等政策文件,以提高社会组织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9月2日


文章转载来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5831&mtype=

责任编辑:吴美秀录入:吴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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