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 11:25:28 323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0-00023
主题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8-08-27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提案
文 号
民函〔2018〕635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提案答复的函
杜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提案”收悉。如您提案所言,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对于我国推进基层治理和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经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要求“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近年来,针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管理指导滞后以及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各部门加大力度,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改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一是推动积极培育基层所需的社会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组织联合会,培育基层所需的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通过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和组织引领。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教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行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注重把党组织意图变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举措,把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相应程序明确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积极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中成立党组织,把社会组织带头人的培养纳入党管人才范围,从党员社会组织带头人中培养选拔党组织书记。在一些关键领域、重要群体中培育群团组织直接领导的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成为党联系社会的重要渠道,延长党的工作手臂,为基层治理增添力量。
三是健全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就基层重要工作和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公共管理、帮教特殊人群、化解矛盾纠纷,发挥好基层工作“智囊团”、深化改革“助推器”、社会和谐“粘合剂”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立社区老年协会,搭建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
二、建立开放包容、责任明确的购买服务主体参与体系
一是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程序中。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已基本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吸收社会组织等相关方的意见,努力使政策制定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下一步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将继续注重吸收社会组织等相关方意见,不仅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让社会组织更多更好地参与到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来。
二是引导公众在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确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确定购买内容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重要途径。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时,有关部门注重充分考虑公众需求,回应社会关切。有的地方还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供需对接。下一步,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内容时将一如既往地注重征求公众等相关方意见,更好满足公众的真实服务需求。
三、完善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政策
一是实行社会组织免税资格核准制度。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营利组织免税事项作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印发了一系列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文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界定了非营利性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等,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收入、财产及其孳息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用途、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等具体条件,确保《企业所得税法》落实到位,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上述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进一步完善了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相关规定,调整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适当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强化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好地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申请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其非营利性收入均可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是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在所得税方面,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效衔接,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在之前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内扣除的基础上,允许超过限额部分向以后结转三年在税前扣除,加大了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为保证该修正案得以贯彻落实,2018年2月,财政部、原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范围、资格主体、结转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可按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为促进慈善捐赠,减轻捐赠者税收负担,国家从政策设计上做了特殊安排,在货物领域主要是通过个案减免税方式予以支持,在汶川、玉树、舟曲、芦山灾后重建税收政策文件中均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在服务领域依照财政部、原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的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其财产捐赠对象为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所立书据免纳印花税。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
一是健全信息公开、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民政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和社会协同,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印发了《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同中国人民银行一道出台了《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强化对社会组织资金监管;会同中央网信办出台了《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加强对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定并施行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强化执法监察,建立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
二是推动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和规范自律,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协同有关部门下发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自律开展活动、树立品牌意识、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吸收借鉴、加强研究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推动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工作格局。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8月22日
文章转载来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id=115826&m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