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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民政厅印发《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0-13 11:41:49 云南省民族商会569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制定了《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2. 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3. 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4. 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承诺书


2017年8月14日


附件1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人员。

第四条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拟任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第五条 拟任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未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六)会长(理事长)不同时兼任秘书长,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拟任人选来自不同会员单位;

(七)其他文件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二)个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承诺;

(三)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承诺;

(四)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行业协会商会正常换届的拟任负责人人选和非换届原因新增的拟任负责人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上报审核。临时增加的候选人也应满足第五条所列条件并于2日内补齐有关申请材料。

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核部门可依实际情况对拟任负责人人选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公示等方式进行审核。

第九条 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虚报、瞒报申请材料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

第十条 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来源:云南省民政厅官网

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6328.jhtml


责任编辑:李正菊录入:李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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