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6 14:39:38 云南省民族学会1356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及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殡仪馆管理。实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提升改造火化设施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价格收费公开透明;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行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研究制定殡葬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客观评估殡葬服务单位在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以及投诉受理监督等方面的实施途径和效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积极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公益性墓位满足困难群众安葬需求。
(三)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小型化、生态化、立体化墓地。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严禁建设超面积墓穴,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四)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其中,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运尸(遗体运送)、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在保证基本殡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殡葬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殡葬市场监管。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仪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生产厂商、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严禁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丧属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及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六)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级民政部门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七)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八)规范殡仪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水平;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轻率火化、火化错遗体等重大服务事故,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殡仪服务中,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精简节约。
(九)规范安葬行为。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不得将遗体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引导群众逐步减少水泥、石材等硬质材料建坟,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鼓励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着力解决散埋乱葬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十)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到“十三五”末,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殡葬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统筹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惠民殡葬、生态葬奖补、专项整治、殡葬执法、殡葬信息化建设等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并切实加强绩效管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确保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查处殡葬领域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