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2 09:53:50 云南省民族学会3115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陈 舜 副省长
副 主 任:苏永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 荣 省教育厅厅长
执行副主任:郑 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成 员:李联斌 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浦丽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杨谊群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陈 川 省公安厅警令部主任
熊 梅 省民政厅副厅长
齐金岭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 昆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丽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云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德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余蜀昆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德聪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和向群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建宏 省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
伍 皓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正宁 省体育局副局长
杨 李 省扶贫办副主任
尚建明 省总工会副主席
赵攀峰 团省委副书记
农布央宗 省妇联副主席
戴 猛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柴红飚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高利生 省残联副理事长
张新锦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丁中涛 云南大学副校长
武友德 云南师范大学副校长
省语委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承担省语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语言文字管理处处长李舜担任。省语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能
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编制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调指导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进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和监督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工作规则。省语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或专家参加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语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推进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要求,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履行管理和监督本地本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职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给予必要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