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8 10:34:15 云南省民族学会200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
云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9月1日凌晨4时47分,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王家地新村37号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12月2日凌晨1时58分,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船房社区84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2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应急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12月4日省安委会全会有关要求,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出租房为重点,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以下统称出租房)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2.出租房内违规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出租房内或在室内违规充电。
4.建筑耐火等级不足,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
5.疏散通道、楼梯堆放易燃可燃杂物或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6.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直通屋面和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屋面的,未设置竖向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锁闭、堵塞。
7.未配备、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逃生辅助设施和火灾警报装置,或设施严重损坏。
8.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入户总闸、电表箱未加装用电保护装置,违规违法拆除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等。
9.住宿与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气等燃料明火的厨房设置于同一房间,未采取防火分隔。
10.外墙违规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12.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以下统称城中村)
1.区域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2.消防安全布局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3.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限高杆、水泥墩等障碍物或构筑物,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或不能满足通行条件。
4.连片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
5.未设置市政消防供水、消防水源或市政消防供水压力不足、市政消火栓及管网设置不符合要求。
6.违规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7.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未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2月31日)
1.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重点和具体整治标准,向社会发布整治公告,并在各城中村和出租房集中区域显著位置张贴。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安监站、村(居)民委员会等力量,对本区域内城中村、出租房实行网格划片整治,每个片区至少指定1名消防网格管理员,具体负责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消防网格管理员信息要在城中村内和每栋出租房显著位置统一张贴。要组织消防网格管理员开展集中培训和定期轮训,明确具体工作任务。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城中村居民住户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员通报昆明市西山区“9·01”、“12·0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组织观看火灾警示教育片(有关资料由当地消防部门提供),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消防网格管理员对城中村、出租房逐栋逐户开展摸底排查,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摸底排查情况要逐一填写《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2.摸底排查过程中,消防网格管理员要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治、边宣传”,对照《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1),对于能立即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城中村居民住户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员立即予以整改;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区域内排查整治情况,按照整治标准采取超常规措施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一律清理违规租住人员,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封。
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摸底排查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工作不认真、排查不彻底的,责令重新排查。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滚动排查检查制度,组织消防网格管理员每日对本区域内城中村、出租房进行排查检查。要在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源。要督促本区域内社区(村)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备齐人员和器材装备。
2.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统筹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做好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违章搭建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等行为,依法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彩钢板临时建筑及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规划部门负责将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整改搬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严格督促执行,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5.应急(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加强出租房治安管理,对出租房流动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针对性消防宣传,严格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7.供电部门要为有关部门开展城中村、出租房内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和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8.供水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城中村市政管网通达区域按标建设市政消火栓;专项整治期间,为有关部门开展城中村、出租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供水改造等提供技术支持。
9.广电部门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专项整治工作动态。
10.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城中村内利用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1.消防部门要对各地、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印制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针对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加强熟悉演练,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指挥调度,定期开展联勤联训。
(四)核查验收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出租房逐栋、逐户核查验收,对前期关停、查封的出租房,验收合格一栋,回迁一栋;经检查验收发现隐患问题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消防安全条件的,严禁出租使用。乡镇、街道办事处核查验收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2.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一定比例组织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认真分析总结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城中村、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及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凡发现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整治、验收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全省各地气候严寒、风干物燥,居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大,火灾诱发因素增加。特别是昆明市西山区“9·01”、“12·0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再次表明,我省城中村等区域已成为影响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刻不容缓。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对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保持高度警醒,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城中村、出租房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核查等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应急(安全监管)、消防、供电、供水和广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牵头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本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安监站、村(居)民委员会等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州市、县、乡三级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领导分片包保,实行责任捆绑。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城中村”、“进出租房”活动,对城中村居民住户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员反复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流动人员、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必须宣传提示到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联合当地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中村、出租房疏散逃生演练,进行疏散逃生示范教学,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出租方出租房屋前,对出租方开展1次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提前告知出租建筑需要具备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作为产权方所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及义务。
(四)严格督导问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对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导检查的必查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须于2019年1月5日前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计表》(见附件3),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工作情况和《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上报工作总结。各地要积极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京泽,0871-64569516,0871-64569518(传真)。
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及电话:王振军,0871-63662871。
附件:1.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
2.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登记表
3.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计表
4.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
一、村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含小仓库、小作坊)的,必须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租用。
二、村民自建房出租他人用于居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应急(安全监管)、消防、供电、供水、广电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力量,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一)“五清理”
1.电动自行车停放清理。不得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确需少量停放的,必须停放在专门的房间内,并采用实体墙、混凝土楼板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严禁在室内充电;严禁在楼梯间、过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者一律强制清理或停止出租。
2.户内可燃杂物清理。出租房内除生活用品、用具外,不得堆放其他可燃废品、杂物(塑料制品、旧报纸书籍、旧家具等)增加火灾荷载。已堆放的限期清理出户,违者一律强制清理。
3.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清理。出租房内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气等燃料明火做饭的厨房要使用实体墙、混凝土楼板、门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厨房以外任何区域不得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入户总闸、电表箱必须加装用电保护装置,严禁违规违法拆除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等。违者一律强制清理、停止供电或停止出租。
4.可燃易燃物品清理。出租房内严禁超标准存放汽油、柴油、酒精、香蕉水等可燃易燃物品,超出标准范围存放的,一律清理出户。违者一律强制清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严肃处理。
5.彩钢板建(构)筑物清理。对城中村、出租房中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一律立即拆除。
(二)“三畅通”
1.保持生命通道畅通。疏散楼梯应直通屋面,不能直通屋面的,应当增加竖向梯等辅助疏散设施;通往室外和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得锁闭;通往室外的户门采用电子锁时,要确保断电后仍能从内外开启。违者停止出租。
2.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清理公共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影响疏散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易燃物;3层及3层以上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出租房,楼梯间要采用不燃烧板材、铁门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且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违者停止出租。
3.保持灭火救援面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出租房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笼、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已设置的一律强制拆除或停止出租。出租房集中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要明显标识,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限高杆、水泥墩等障碍物,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建盖任何建(构)筑物、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违者一律强制拆除,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整个区域内出租房一律停止出租。
(三)“五设置”
1.设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出租方应当在每层公共区域至少配置2具3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2.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出租方应当在出租房内每层至少设置1个火灾应急警报器或电铃,确保在任意一层启动警报后,所有楼层警报器或电铃均能响应,每名租住人员均能接收到报警信号。
3.设置基本的逃生器具。出租方应当为每名租住人员配备1具简易火灾逃生面具、1个口哨、1根能从所住房间逃生至地面的安全绳。
4.设置基本的公共消防设施。市政供水通达的区域,按照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并配置水带、水枪;市政供水未到达的区域,有条件的可采用天然水源或采用消防水池(不少于108立方米)集中供水,设置取水平台,配置手抬机动泵和水带、水枪;出租房集中区域内无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的,所有建筑严禁对外出租。
5.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各社区(村)要设置能够满足租住人员需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有条件的配置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不得简单拉接插座板代替);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少于6米;集中停放点设置在建筑内或贴邻建筑设置的,应当采用实体隔墙、混凝土楼板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并设置简易喷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