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3 15:56:29 云南省民族学会2520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有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直有关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业务规范》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制定标准化《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综合监管。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有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加快建立云南省企业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对外公示,并建立健全动态维护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有力推进改革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改革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司法厅负责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省审改办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抓紧研究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工作,研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有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督查指导
省直牵头部门要对各地、有关部门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到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推进落实到位。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