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9 09:35:46 云南省民族学会28394
为确保昆明市新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新庄水库工程规划征地范围涉及的宜良县耿家营乡保功、尼龙、扯郎、羊桥、尖山、石子、藏方和耿家营村委会征地红线内(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行业规划,禁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严禁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和大中专院校毕业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经审定的《云南省昆明市新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规定,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征地范围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