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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8-10-09 09:57:09 云南省民族学会3820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有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与各地、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经验。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周 荣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尚 敏 省委编办副主任

吕 兵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曾继贤 省教育厅副厅长

早明光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李国材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 昆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丽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赵乔贵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章吉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光宇 省工商局副局长

崔 明 省金融办副主任

胡洪兵 省物价局副局长

段雨澜 省税务局副局长

王建东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 民 云南银监局副局长

张玉祥 云南证监局巡视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继贤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人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联席会议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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