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7 13:18:09 云南省民族学会334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玛琳 副省长
副组长:彭耀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 涛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吕 兵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正洪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胡祖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连举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春明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章吉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德聪 省文化厅副厅长、文物局局长
陈述云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李 晗 省工商局副局长
马 军 昆明海关副关长
杨瑞新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文化厅(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德聪兼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部署打击文物犯罪和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各州、市的指导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