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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2018-08-14 10:15:19 云南省民族学会24785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者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承办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级责任制”,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部门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严格落实“五定要求”,即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

承办单位应明确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办理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两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来电、来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接处理“两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接待室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州市人民政府承办。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由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承办。

提案者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由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承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九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推进落实;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应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以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解决问题、有效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对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应落实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和提案文本、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复文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

建议、提案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进行交办。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进行交办。

对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政协办公厅(室)进行交办。对闭会期间提案者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进行交办。

对人大确定的有关政府工作的重点建议和政协确定的有关政府工作的重点提案,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领导审阅批示后进行交办。

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时交办。

第十六条 接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大、政协的有关要求做好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收而不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会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按照办理复文的格式规范,将协办(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会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十八条 调研。承办单位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制定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直接领办、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督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摘报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协商。承办单位要按照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要求,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协商,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探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面商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面对面沟通交流。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提案者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面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充分协商的应当面商。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常态化协商民主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协商。

第二十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会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复文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

第二十一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承办单位正式函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同时,建议办理复文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提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复文也可抄送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悉。

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会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将办理复文抄送协办(会办)单位。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重复。

省政府办公厅审查综合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二十二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寄送人大代表、提案者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应继续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每年9月以前,由承办单位在本单位政府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开,没有政府网站的单位可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协办(会办)单位应在协办(会办)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总结分别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提案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续办续复。对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督办。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应建立健全督办制度,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并协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代表联络机构、本级政协办公厅(室)或提案工作机构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应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代表联络机构、本级政协办公厅(室)或提案工作机构,不断完善评审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办理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和办法,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下属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激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人员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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