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10:12:36 云南省民族学会231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公开机制、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增强公开实效,将公开透明贯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全过程,进一步规范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全面、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坚持突出重点、规范流程。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脱贫攻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为重点,明确主体,统一口径,有效归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平台集中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确保群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发展。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2020年末,基本实现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公开内容
(一)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信息公开。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要广泛征求意见,对各方面合理意见要结合实际在决策中予以体现,并及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作出合理说明,不断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公开力度。决策信息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积极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管理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服务信息公开。紧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执行信息公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部署,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后续举措等执行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执行情况和主要成效,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五)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结果信息公开。加大对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结果信息的公开。深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公开重点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公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并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脱贫攻坚政策、规划,突出做好易地搬迁、产业就业、生态、健康、教育、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等扶贫专项政策、规划的公开工作,公开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信息。公开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结果信息。公开结对帮扶措施和成效等。(省扶贫办牵头;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公开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和对象认定、办理程序、资金管理使用等信息,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同时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隐私。公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集中和分散供养补助水平;受灾群众冬春荒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医疗救助人次数、平均救助水平;临时救助户次数、平均救助水平等信息。公开住房救助对象规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情况,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情况等信息。公开就业救助对象人数、贴息贷款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发放、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信息。公开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管理,社会养老床位建设、管理、使用,老龄事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和发放等信息。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发放人数、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信息。(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教育领域。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教育领域透明度。公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发展计划规划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在尊重和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教育救助人数、救助标准、有关费用减免、助学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等信息。公开省一级一等示范幼儿园的评估认定结果。公开义务教育巩固情况、教辅目录,义务教育“全面改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果认定、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结果认定等信息。公开一级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认定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公开省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名称、属性、校址、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情况,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年度质量报告情况,省级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赛项、获奖名单,“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评审结果,《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滇西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中东西协作招生计划、招生对象,职业院校违规招生和办学查处情况,职业院校专业备案结果等信息。公开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情况,普通高校本科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目录,国家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国家级和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及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政策等信息。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公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办学性质、章程、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办学水平等信息。(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增强公共医疗卫生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公开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进展等相关信息。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公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相关政策措施实施信息。公开职业病分类、目录,以及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公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常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健康扶贫各项工作措施和成效,在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同时,做好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有关标准、许可、抽检、处罚、召回、消费警示、科普等安全监管信息,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环境保护领域。以社会广泛关注为重点,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同时强化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主要城市和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以及全省主要河流断面、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等重点流域水质信息和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信息。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生态州、市、县、区、乡镇、村创建的有关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审查、审批,以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等。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全面公开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影响范围、灾情动态以及应急响应、应急抢险、应急救援、次生灾害预警预报、咨询救助电话等工作信息和进展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救助以及应急抢险、应急救援需求信息。公开救灾款物下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数量、使用情况。公开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规划以及工作进展等信息。(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公开政府主办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文艺院团、音乐厅、文化艺术中心、艺术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习机构、文物保护单位、考古机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爱国主义示范教育基地、古籍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名称、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职责、办公和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项目等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艺演出、文艺赛事、群众性文艺活动、文化艺术教育培训、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惠民活动、社会捐赠、艺术品拍卖、展览展示、文化讲座、艺术鉴赏、文化志愿者活动、巡展巡讲巡演、优秀出版物推荐、全民阅读、重要节庆活动、文化扶贫、人才队伍建设等信息。公开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惠民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全民健身计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补助项目,免收费低收费大型体育场馆目录,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等信息。公开受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省文化厅、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增强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地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的要求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完善公开方式。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有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加强解读引导。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注重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有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于2018年底前制定公开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任务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职责权限,于2018年底前完善公开制度、细化公开办法、制定公开清单,不断扩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提升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开展考核评估。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