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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2018-07-23 10:04:26 云南省民族学会2635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4号)精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解决企业开办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为重点,统一业务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依法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压减办理环节,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仅保留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昆明、曲靖等地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努力实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整合企业名称核准环节。科学合理下放省、州市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将冠“云南”和州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或者当场查询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企业登记。(省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下放省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事项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完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全面发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完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实现对接,不断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科学合理下放省、州市级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就近办事。全面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除特殊登记业务外,企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等业务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省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9月30日前)

(三)提高企业公章制作效率。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集有关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协同平台)推送至省公安厅。指导做好公章刻制企业合理布局,适当增加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上公布公章刻制企业名单,有条件的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公章刻制企业服务窗口,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刻制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完成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严禁要求用印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省工商局、公安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对已在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质量管理,完善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共享数据对账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共享企业登记涉税信息。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部分信息由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企业申领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窗口当场办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工商局要改造升级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开发建设“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平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信息填报功能,实现在工商部门“单一窗口、一套表格”同步完成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信息采集,并及时将企业有关信息和备案信息推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加快外资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与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对接,及时接收、导入省工商局推送的外资企业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加强业务联动协同,切实提高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质量。(省商务厅、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六)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巩固和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多证合一”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七)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企业注册登记、公章刻制信息采集、涉税事项办理整合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提供企业开办“一站式”综合服务。采取数据交换协同平台、数据联网对接等方式实现工商、公安、税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省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省工商局作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压缩公章刻制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商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工作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效率;要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实际体验。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严肃问责。省工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性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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