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10:00:44 云南省民族学会26134
《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规范政策执行行为,扩大共识,凝聚力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实效,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施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等法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并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着力强化政务公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将全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与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
二、组织推进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是本地本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协调下,政府新闻、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政策解读有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积极采取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其中,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政策文件发布前,应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与社会公众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各方对政策出台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共识。政策文件发布时,应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传播渠道,及时公布政府权威信息和解读文稿,注重换位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解读方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政策文件发布后,应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公众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其发文编号为“××政府令”)。
(二)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文编号为“××规”)。
(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其发文编号为“×政发”“×政函”“×政办发”“×政办函”)或者冠以“经×××政府同意”等字样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其标题主要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四、解读流程
政策解读应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
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文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解读材料主要对政策文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政策具体内容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等进行解释说明。
提请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同级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有关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同时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职能部门会签。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有关法制部门请示同级政府印发的地方政府规章,在规章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方案,送法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后,由法制部门与规章草案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定。
政府办公厅(室)在报送领导审签政策文件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其中,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公开发布前应送同级法制部门审查。
五、解读方案
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依据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目录。
六、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其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若涉及办事的,根据文件内容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若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确保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避免误解误读。其中,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解释的,其政策解读应当结合立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政策解读材料应公开发布,原则上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若有延后,应于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在送审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解读材料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方便对接联系。
七、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解读形式包括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传播渠道的作用,更多运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解读发布,营造正面、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应当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八、解读途径
政策文件解读应当通过多样化、立体化的传播渠道开展。积极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热线(“12345”政府热线)和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等新闻传播渠道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是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开发布。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直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印发后,由起草部门同步将审定后的政策解读材料以正式函件(含电子文档)报送政府办公厅(室),由政府办公厅(室)有关政府网站业务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在政府网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在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地区,其政府网站要积极开展多语言多文字解读工作,向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准确传递政府信息。
九、解读回应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中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积极与出台政策文件部门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出现的政务舆情,应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可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解读,应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掌握民意主流,不断强化形势分析和政策阐述,增进社会共识。
十、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正确把握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推进政策文件解读常态化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做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环节的有机融合。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提高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把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政府新闻、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须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机制。
十二、其他事项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规定与以往本省政府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1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