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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

2018-07-11 10:41:16 云南省民族学会20652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解决我省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推进贫困县“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外农村居民的危房改造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二)扶持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扶持改造面广量大、单纯依靠县级财政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统筹予以支持。

(三)县级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扶持方式和标准,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确定,但要合理控制农户贷款数额,防止因贷致贫、因贷返贫,贴息支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贴息支持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等补助危房户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危房改造尽可能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四)坚持保基本要求和“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标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只能采取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农危改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特别是传统村落内的新建住房,应注意与原有村落风貌保持协调一致。

二、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严格扶持对象认定,把扶持政策用在真正需要扶持的农户上。各地对自身无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应纳入扶持范围。凡有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阑式(木楞房、垛木房、竹楼、吊脚楼)、土库房(碉房)、土掌房和蘑菇房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

(二)各州、市、县、区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以严实作风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运行。在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时,要注意公平公正,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要调动危房户自身的积极性,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助,想方设法控制改造成本;对虚报危房改造数量、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干扰大局、严重破坏党委和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危房认定的责任主体,对危房改造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要在危房等级认定、规划选址、面积标准、户型设计、改造方案、工匠培训、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和工作力量不足的,由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调度力量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指导,帮助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技术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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