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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8年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8-07-09 10:05:29 云南省民族学会2836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8年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日


云南省2018年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59号)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破除投资兴办企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进营商便利化,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潜力,从源头上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进入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逐步减少禁止、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培育和扩大国际合作新优势。探索推进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趋势的行政许可和商事登记制度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加快推进滇中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先行试点一批重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做到成熟一批推广一批,为全省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借鉴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稳步推进“证照同办”改革。(省编办、工商局、法制办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多证合一”改革。认真落实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深化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做好国家层面统一整合事项与我省个性化整合事项的衔接,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类证照,按照“多证合一”的原则和标准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探索快递等行业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在全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省工商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企业登记程序,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精简文书表格、提升便利化水平。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压实各地、有关部门责任,加快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各项任务指标落实。(省工商局、公安厅,省税务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便利化。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应用。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实施企业登记注册身份管理,有效防范虚假注册。对于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等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提高部门间共享信息数据质量和传输时效,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完善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发挥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功能。发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汇聚整合信用数据,缓解银行与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多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进得来、活得好。推动建立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年报工作机制,提高年报数据质量。成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工作组,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加强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实现案件信息依法全面公示并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动态更新《云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信息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企业自律、联合惩戒、社会共治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提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服务。(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进一步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推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措施落地,加强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旅游、基础教育、房产开发及中介、内贸流通等领域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依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协作,进一步推进多元共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牵头;省教育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银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合理确定抽查频次,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部门联动,逐步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加大力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与信息共享,推动抽查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和应用。(省编办、工商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大数据监管。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强化大数据运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部署,探索研究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加强市场环境形势分析评价。有序开放数据,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系统整合、优化、完善和应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环境分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工商局、统计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解决市场竞争中的突出问题

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新特点,强化对一些影响范围广、涉及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十二)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基础教育等行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加大对自然垄断行业或垄断环节的监管。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加强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混淆仿冒侵权、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云南银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把打击矛头对准直接坑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妨碍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开展跨领域、跨区域联合打假专项行动。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严厉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器材、幼儿园玩教具、出版物等重点产品的整治。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扎实开展打击侵权假冒涉税案件,加强税收监管。以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南亚东南亚为重点方向的机电产品、手机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药品等货物为重点,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源头打击和综合治理,加大寄递渠道违规收寄侵权假冒物品行为查处力度。继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持续高压严打假冒伪劣犯罪,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打击伪劣商品犯罪等专项行动,着力深挖犯罪链条、摧毁犯罪网络,有效实施精准打击和全链条打击。严格燃油监管,加强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非标油、勾兑油、走私油进行综合治理,加大道路运输环节抽检力度。(省商务厅、工商局、公安厅、质监局,昆明海关牵头;省教育厅、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深入开展2018网监专项行动,加强对网络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探索建立重点平台企业联系指导制度,完善对网店的监管。发挥好云南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组织开展打击治理网络“黑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为黑客在支付、交易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新科技新应用基础管理。全面加强IDC(互联网数据中心)、云平台、APP(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安全监管,落实互联网接入企业责任,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网站。针对网络域名服务、内容分发服务、网络直播、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等重点领域,制定出台网络应用服务、网络平台安全监管措施办法。(省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网信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网络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蔓延势头。扎实推进无传销社区和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加强直销企业监管。坚持聚焦风险防控、依法打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主线,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拓展宣传渠道,通过网上与网下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围绕重要节点、典型案件开展集中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省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广告监管。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广告协同监管。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快速处置涉及敏感及导向问题的广告。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加大整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金融投资、教育培训等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从严查处违规网络视频、电影贴片广告和电视购物等行为。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打击违规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网信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质量监管,提升供给质量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持续推进国家计量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推动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向国际高端水平迈进。

(十七)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继续减少生产许可证,全面简化办证程序。依法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切实保障质量安全。加快改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持续推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按照《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要求,促进诚信计量常态化。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加强共享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研究。推进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抓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监督管理。(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和公共性程度,推进生产环节行政许可改革。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积极推进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消费维权,更好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推进消费环境综合治理,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二十)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重点整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销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加强食品药品等广告和价格监管,严守安全底线。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市场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日常商品和服务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质量监管,加大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和公示力度。强化重点商品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监管,重点查处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行为,提高跨境消费纠纷处理满意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哄抬房价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行为,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家装建材行为。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设施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教育培训机构与幼儿园监管。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幼儿园玩教具、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和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的主体责任。创新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基于互联网的无车承运、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规范预付卡消费,强化对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预付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打击霸王条款、处置合同履约纠纷。加强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体育健身、游戏行业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做好新业态价格监管,完善相关价格行为指南,规范相关领域价格行为。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消费领域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工作,加强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管理,加强银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常态化监管,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工作。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中心,重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在线旅行平台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监管。完善民办教育领域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消费维权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部门全联动、州市全覆盖”。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积极推动跨区域、跨境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工作,健全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充分发挥律师诉讼代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监督调查、消费教育、企业约谈、公益诉讼等,服务消费提质升级。(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把加强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和安全监管作为重要任务,提高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十五)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执法,以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机、兽药、饲料等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资市场、互联网领域和果、菜、茶、中草药特色基地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检打联动和大案要案查处。开展农药、兽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资监管信息化水平。发布农资失信黑名单,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省农业厅牵头;省商务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区域为重点,加强对批发市场、农产品产地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村集市专项治理。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维护农村市场秩序。进一步畅通农村地区消费维权渠道,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商标品牌富农工作。紧紧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强化涉农商标品牌的培育与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支持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引导注册人和使用人建立自我防范机制,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省工商局、农业厅、质监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把竞争政策贯穿到经济发展全过程,打破行政性垄断,消除市场垄断,促进优胜劣汰和公平竞争,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十八)进一步清除统一大市场障碍。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打破制约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的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强化市场规则和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执法规则和执法程序,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竞争政策实施。把竞争政策贯穿到经济发展全过程,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制定改革政策的重要导向、完善法规制度的重要指引、社会文化的重要倡导。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强化竞争政策宣传,加强竞争执法案例的分析解读,积极倡导竞争文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对新兴业态竞争的关注。对各地、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评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应分析,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协同监管和工作联动,不断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

(三十一)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更大范围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构建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省编办、法制办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切实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加强工作联动,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执法联动机制,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约谈等行动,发挥监管合力。建立重大政策通报机制,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快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地方性立法修法进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严格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以实现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管理。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法治宣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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