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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2018-06-05 13:56:15 云南省民族学会5990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的要求以及《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关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

昭通市:绥江县南岸镇人民政府

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政府

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政府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

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宁洱县磨黑镇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

大理州:大理市喜洲镇人民政府

德宏州:芒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办事处

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人民政府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双江县人民政府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省人民政府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有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组织征集对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建议;组织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施行中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参与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法制办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协助省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等。

(五)其他职责。

三、其他事项

(一)省法制办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联系点所在州、市法制机构应当为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联系点设在县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联系点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建立联络员和信息员队伍,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以保障工作稳定运行和发挥作用。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积极发挥本单位优势,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

(四)各地要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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