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09:08:37 云南省民族学会63610
昨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发布《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突出对学习掌握理论政策、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工作环节,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重点监督。着力整治影响云南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作风突出问题。加大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领导人员的问责力度,使公职人员在监督中行使职权,坚决反对和纠正“太平官”“糊涂官”“庸懒官”等现象。
【监督重点】
突出对掌握理论政策等情况的监督
《意见》提出,突出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认真学习,不掌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政治站位不高,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导致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结合实际明确具体贯彻的措施、办法和责任单位及时限;或者将上级或外地文件简单照抄照搬,导致贯彻落实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实际操作。
对上级出台的政策,不及时研究部署、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实施,不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对接具体项目和工作,导致错失利用政策发展机遇。
工作作风漂浮,不细不实,不熟悉本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工作的重要政策,不掌握工作要求和方法,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不能有效组织带领干部群众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影响本地本单位工作推进和发展成效。
突出对决策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
《意见》明确,将突出对以下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
决策环节——“三重一大”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遵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规定和程序,不按照制度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和评估、征求有关方面或社会的意见、履行审批或招投标等有关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或者决策不及时,影响发展或造成损失。
管理实施环节——对事关本地本部门发展大局、工作全局的事项,只注重前期规划申报、创建、争取机构编制等,忽视后续的管理、升级和创新发展;习惯于“慢、拖、推、避”,对须限时办结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催不办、不问不回、行动迟缓,对一些复杂问题和矛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全面履行职责,不坚持问题导向,回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未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引导、规范、纠正、整治,管理失控,导致问题日积月累,长期得不到解决。
项目策划和审批环节——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相关政策和项目目标了解掌握不清晰,没有根据上级决策谋划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缺乏工作的主动性,抓项目只停留在口头上,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造成项目难以审批落地;行业管理职能机构怕担责、不履责,只片面地以限制性要求来否定项目,而不在立项、选址、用地、环评及其他审批要件等方面去指导帮助工作,推诿扯皮。
资金保障环节——资金主管部门不及时按计划拨付,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对上级拨付的资金,不注重工作衔接和跟踪问效,工作推进不力、项目实施缓慢,导致资金沉淀,甚至上级收回专项支持资金。
突出对扶贫等重点领域的监督
《意见》还明确,将对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监督:
扶贫领域——领导组织脱贫攻坚工作的作风不严不实,甚至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及形象工程;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以及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等向扶贫资金“动奶酪”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资金短缺、征地拆迁、较轻影响的气候因素等施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不协调、不解决、不克服,导致投资计划完不成,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建成并发挥作用。
专项整治领域——落实“破”“立”结合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决策部署不力,导致调结构、增后劲的政策措施长期不能落地落实;整治旅游市场秩序态度不坚决、措施不落实,导致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或旅游景区被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甚至被摘牌。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域——风险防控责任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金融、政府债务、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增大或得不到及时化解。
生态环保领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后主责部门不充分履行责任,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不主动发现、报告和处置问题;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对私挖滥采、违规排放、面源污染、黄标车等问题进行治理,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质量下降,完不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
安全生产领域——不落实各项主体责任,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疏于安排部署和监管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针对性不强、不完善,安全岗位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相应损失和影响。
改善营商环境领域——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绿色环保要求的项目和投资,在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办理拖沓、吃拿卡要,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不按照职责要求去协调解决,导致项目长期谈而不决、决而不行,甚至由此出现项目易地落户落地的情况。
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力,对群众要求兑现政策、办证办照、申请、诉求、咨询、信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未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协调、报告等职责,甚至曲解政策、编造借口、推卸责任,敷衍和刁难群众,导致引发矛盾,群众意见较大或引发负面舆情事件。
突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监督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意见》也明确了监督内容:
主管部门习惯当“传递手”,难办的事就往上推或者往下推,将履责变推责;以传达代替部署,以签订责任书来代替具体工作落实;对下级上报的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协调和答复;不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指导下级和基层开展工作等,导致上级决策部署不能够有效推进贯彻,工作不能得到层层落实。
承办单位“等靠要”思想严重,不顾办理质量,不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报批,甚至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该及时办理的无故拖延,导致工作贻误;压件不办、不回复,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和法律。
实施主体单位不组织研究吃透要求和精神,不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或者打折扣、搞变通,影响整体发展;怕担责、怕“出事”,在本职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困难就推诿不办;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协调、督促工作不力,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各级机关和单位履行监督和监管职责不力,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不处置、不报告,监督对事对人不具体,问责追责宽松软,导致督促和震慑作用得不到发挥。
领导岗位人员不落实领导责任,只追求不“出事”,缺乏改革创新发展的举措;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清,对分管事项不清楚就决策,报审的文件不审阅就签批;对难题不指导、不协调、不解决,重点工作难以推进,甚至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导致贻误工作推进,影响事业发展。
中层管理岗位人员不掌握情况,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领导决策不细化、不落实,对上报事项不研究、不把关,对会商办理的事项不对接、不协调,导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不畅,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基层执行岗位人员没有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负责、服务承诺、现场答复、限时办结等相关规定;在一线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员,没有履职尽责,导致工作延误、群众满意度不高。
【调查处理】
失职失责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调查处理方面, 省纪委省监委明确,对于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导致不能充分履职和正确履职,情节较轻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诫勉直至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
对于在各工作环节、各工作领域和不同层级岗位履职尽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上级决策部署及时贯彻、政策项目资金落地落实、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等,情节较轻的,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巡视巡察意见反馈等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情节较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对于履职尽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视情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对于履职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或涉嫌职务违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作出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
对涉嫌职务犯罪,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及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意见》要求,2018年第二季度,省、州(市)、县(市)区纪委、监委和各级派驻(出)机构要对2017年以来收到的、向下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反映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一次“大起底”。
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严重问题要实行立项专办,专门登记建档,实行优先办理,及时作出结论,严肃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