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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3-27 10:01:02 云南省民族学会20447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7〕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目前已建有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21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133支,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7442人,消防车1511辆,器材装备1.4万余件(套),在火灾预防、救援和其他各类应急处置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属性和队员身份未明确,待遇保障低,人员流动性大,建设质量不高,极大地限制了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是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工作要求,是我省消防事业长远发展和火灾防控现实斗争的客观需要,既体现了推进城乡灭火救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路,也符合我省现役消防警力编制难以完全覆盖城乡的省情,对破解我省城乡专业消防机构和火灾救援力量不足难题、消除广大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力量空白、建立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综合施策,加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使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延伸至基层社区(村寨),为“平安云南”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合力共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社会综合治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打造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坚持分级组织、分步实施,逐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属性、人员身份、待遇保障等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一专多能、一队多用,整合资源,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将有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队伍运行经费和队员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统一保障,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建设政府主导、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负责,单位公益性质、骨干事业编制、队员合同为主”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乡镇政府消防力量全覆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规定的,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具体措施由各州、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报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二)加强人员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可采用“事业编制+合同用工”方式进行招录和管理,原则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为事业编制,其余人员采用合同用工方式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核定2名左右事业编制,用于配备队长及业务骨干。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规范招收录用程序。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公开招聘并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查方可录用。

(三)加强综合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2〕295号)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的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人员和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消防车运行维护费按照3万元/辆·年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核缴,单位缴纳部分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进行评定。同时,各地要落实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配套经费,研究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困难地区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四)加强规范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各级政府管理,其人事、财务管理等由各级政府予以调配,具体可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人员,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措施办法,认真落实到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协作,强化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工作实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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