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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2018-03-26 15:07:47 云南省民族学会26032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现将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及意义

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任务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州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时间进度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8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化及试点、培训、宣传等工作。

2018年4月—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审查汇交,汇总形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国家验收合格后,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省级成果发布等。

四、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省民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测绘地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主动配合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积极稳妥开展调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省内承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将本级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切实负责本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照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三)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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