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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2017-08-01 10:16:42 云南省民族学会1778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行业准入

(一)遵循“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放宽服务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新增服务和产品。(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整合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加强协作配合,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修订的养老设施有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新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省民政厅负责)

(六)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及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遴选文化文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在开发模式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制定准入意见,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省文化厅负责)

(七)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改革工作。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八)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公开有关信息。(省体育局负责)

(九)规范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各项安保费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服务水平。(省公安厅牵头;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配合)

(十)充分挖掘和利用我省气候、环境、生物资源、旅游及民族文化等优势,向民间资本全领域开放大健康产业,激发各类投资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引导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大健康产业。围绕国际、国内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大健康产业发展“施工图”和“工艺图”,深入谋划产业发展重点,精准定位产业链布局,不断提高大健康产业增加值占比。(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行医师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贯彻落实中医药人员和机构准入制度,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允许经综合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诊所;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诊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二)依照国家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募集资金投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引导多层次主体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公司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源。积极研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产品进行融资,进一步丰富债券融资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平等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畅通进入渠道,规范操作流程,加快PPP项目建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中符合条件,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项目合同的PPP项目,在省级PPP以奖代补资金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通过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社会领域,支持大型投资基金加大对我省社会领域的投资。鼓励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云南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国际资本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落实抵押品类别、管理、估值、抵质押率等政策。(云南银监局负责)

(十七)扶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服务,完善质押登记服务,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会商和信息沟通机制,推进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社会领域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抵质押方式,加大社会领域企业利用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融资支持力度,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有关产业信贷规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鼓励搭建社会领域有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构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落实好信贷增量奖补政策,持续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切实改善社会领域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和贷款可获得性。(省金融办、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由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二十二)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统筹布局,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州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1年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四)指导州市、县级政府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五)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经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后,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不符合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体育局配合)

(二十六)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依照国家政策,切实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学校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十九)依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有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有关产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辟融资渠道,推动产业间合作,促进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以满足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为导向,促进旅游产业与有关产业资源整合,提高旅游业渗透力,推动旅游产业从封闭的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养老养生旅游、健康旅游、跨境旅游、自驾航空运动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三十一)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建设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养生养老公寓。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养老机构或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机构和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医疗服务。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与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整合社区医疗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逐步开设医疗室,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健康教育、体检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三)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加快远程教育、在线教育、移动教育发展速度,引导开发“云平台+优质资源库+移动应用”等多元化教育模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急系统集成,对接各级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资源。发展壮大在线健身休闲、在线医疗服务等平台,打造移动查房、远程实时会诊、智慧处方、自动预警、医患互动等线上工作新模式。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加快智能养老健康产品创新,发展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健康服务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体检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提高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等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健康大数据应用,引导企业整合资源要素、规范运作,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配合)

(三十四)大力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引进具备研发、生产、应用优势的企业,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强化产需对接,打造一批示范性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实现产品品质化、精细化、便利化,更好支撑社会领域有关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三十五)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有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价格、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有关产品标准、计量、质量监管,优化质监技术服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坚决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强旅游购物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改进导游管理方式、加强景区景点监管、推行综合监管模式、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物价局、旅游发展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记录同步纳入云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跨地区、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配合)

(三十八)积极培育和发展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建立健全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在文化、体育、旅游及有关产业分类基础上,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省统计局负责)

(四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有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可度。(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切实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增加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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