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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17-06-14 10:51:43 云南省民族学会4098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宗国英 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尹 勇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建国 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杨洪波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绍吉 省审计厅厅长

罗昭斌 省国资委主任

杨小平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

程 铿 云南银监局局长

林 林 云南证监局局长

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陈建国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债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化解、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和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监管机制;研究重大政府性债务管理事项(凡是涉及重大举债事项,以及省本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和省国有控股企业新举借债务,须报请债务管理委员会研究)。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债务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管理、牵头协调工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及时通报评估和预警结果,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全省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等风险监管及应急处置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跟踪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监管。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统计调查,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银行、证券、保险业有关金融产品的统计调查;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云南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云南证监局负责统计监测和监管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城投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

(四)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负总责,政府举债一律在规定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除此以外当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或有债务须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要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机制,研究提出债务化解的具体目标和应对措施,从严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

债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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