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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7-04-10 12:00:04 云南省民族学会42600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有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治本之策,是从市场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层面作出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断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对象,严抓落实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具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等要严格按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稳妥推进。

四、及时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意见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尊重市场规则,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尊重市场规则,确保政府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当发挥其示范效应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认真履约和兑现,要办事有章、言而有信,不得随意变更、不守信用。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让所有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性,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增强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效能。

七、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有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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