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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

2017-03-20 10:26:37 10431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其更好地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着力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存在问题。加强对博士后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支持和服务,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尊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探索创新,形成有利于发现、成就博士后人才的良好机制。

坚持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科研资源整合互补,建设交流平台,促进校企合作和院企合作,不断优化博士后人才资源配置。

(三)主要目标。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培养质量、增强人才活力、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年度招收培养博士后达到200人左右,其中纳入定向培养计划100人。总体上实现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省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科研人员和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完善培养机制

(四)规范人员管理。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人文社科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各设站单位一般不得限制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五)拓展招收范围。鼓励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承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依托相应的科研平台或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我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点科研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改进培养方式。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不同的培养目标实施分类培养,制定完善博士后培养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细则。对不同类型博士后在考核奖惩、薪酬待遇、成果评价等方面制定差别化的政策。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规定推荐申报我省各类人才选拔或科技成果奖励。

(七)明确人员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相应岗位的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设站单位可比照我省定向培养资助经费标准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生活待遇列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用于支付和缴纳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省所属单位工作的,可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资格,其在站期间完成的业绩和成果可作为认定资格的条件。

(八)加大引才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出站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力度,以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实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队伍。逐步在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师资博士后队伍和新进科研人员应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三、加强平台建设

(九)支持重点领域建站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站并开展博士后工作。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

(十)搭建交流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承办国家或省级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任务,搭建区域性博士后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沟通对接。发挥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吸引外籍博士来我省做博士后研究。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博士后站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一)建设分级博士后站点。鼓励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承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省级博士后站,并作为申报国家博士后站的储备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立本地博士后扶持站,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博士后扶持站。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类设站单位申请设立分站。

四、支持创新创业

(十二)完善激励机制。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各设站单位创新博士后培养模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十三)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五、加强经费保障

(十四)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省财政从2017年起投入300万元,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绩效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投入期限不超过5年。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十五)加强设站经费支持。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由省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设站单位20万元资助,用于博士后有关工作开支;州、市设立的博士后扶持站,资助政策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给予保障。

(十六)完善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从2017年起,纳入省定向培养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2年的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经费资助。各设站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经费或给予配套投入,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对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公益性科研院所招收的博士后,所需科研工作经费,从科研团队研究项目、单位事业发展基金、自筹资金中支出。非公益性科研院所设站单位,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六、健全服务机制

(十八)建立协调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各地、各设站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参照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套保障政策,解决博士后的社保、医疗、住房、人事档案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为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

(十九)严格评估和退出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2年对设站单位进行1次考核评估,对博士后站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健全、服务水平较高、博士后规模较大、科研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设站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对不再具备设站条件,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予以撤销;对评估不合格的省级博士后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给予撤销,相应补助资金停止拨付。

(二十)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协调服务、信息沟通和评估考核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区域内博士后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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