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1 09:32:55 云南省民族学会38813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程序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中督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中督查,对各州、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自评。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检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州、市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等方式。
对于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3.综合评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查自评、实地检查以及年中督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釆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州、市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