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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1-28 11:48:24 云南省民族学会3638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重点任务

各地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十三五”期间,省级将加大统筹力度,综合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各地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准认定对象。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规定,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低保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对象(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有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名单应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县级每月、州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残联。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对象的核查,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五)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科学核算和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级财政要足额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开展两项补贴的按月发放工作。

(六)加强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州市统筹和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合理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七)加强信息比对。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快健全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完善对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低保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应按月进行比对,准确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重合率。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衔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每月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2016年12月20日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1次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账比对,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困难残疾人,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州、市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民政厅、扶贫办备案。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好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做好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有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对全年各州、市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省对下补助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补助。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考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考核问效。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助水平、分类施保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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