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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1-23 09:07:12 云南省民族学会4353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受理”和“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非办)负责全省范围内非法集资举报受理奖励,按季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全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属地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并办理奖励,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打非办报告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二)向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非法集资举报信件。

(三)向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到各州、市属地部门来访举报。

(五)各州、市属地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

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并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应报省打非办备案。

第六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州、市的非法集资行为,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有关州、市应当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省打非办要及时移交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

(三)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

第十一条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非法集资举报线索认定办法由省打非办和省公安厅提出。省打非办对于采用线索的等级认定和奖励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由省打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报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省打非办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

各州、市对采用线索的等级认定和奖励的程序与标准,由各州、市规定。但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细则确定的标准,每年组织评定奖励不得少于3次。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省打非办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第十四条 省打非办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五条 省打非办和州、市属地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省打非办备案,全省备案情况由省打非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各州、市属地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打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打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

责任编辑:王俊春录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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